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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1 点击数:50次 时间:2016-07-08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GKSBZX/2016-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16-05-06
名称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号 市社保发〔2016〕14号 主题词 西安市 保险管 管理中心 开展 工伤保险 保险费率 调整工 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46号)精神,从2016年5月5日起,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对西安市所有参保单位开展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标准

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二、费率确定原则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三、调整范围

在我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

2016年5月5日——2016年6月24日

(二)办理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办理地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8楼8008室;

各区县参保单位请到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人力资源代理及劳务派遣机构还应填写《劳务代理、派遣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提交被代理、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单位提交资料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出具《工伤失业保险登记表》(附件3),单位携带该表格到地税部门维护相关信息。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的参保单位,将暂停单位增减变动及年审业务办理,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正常。

六、新费率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工伤保险参保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确定的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确定的费率进行缴费。

七、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督促各参保单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6月30日前所有参保单位调整到位。

(三)各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费率核定并及时到地税部门进行信息维护。

八、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文铨   电话:82284363

附件:1.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审核表

      2.劳务代理、派遣单位信息汇总表

          3.工伤失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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