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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1 点击数:50次 时间:2016-07-13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明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市社保字〔20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年限不足逐月缴费相关问题

 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的规定:

(一)选择继续缴费的,按退休当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为标准逐月定额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按在岗职工标准执行,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计入:40岁以下的,按0.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1%计入;51岁以上的,按1.6%计入。

(二)选择一次性缴纳的,按退休当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为标准一次性补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并按上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次性补计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关于领取失业金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268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等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规定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特指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三、关于“退谁补谁”困难企业认定问题

医疗保险“退谁补谁”欠费困难企业,参照省人社厅批准执行养老保险“退谁补谁”办法的欠费困难企业名单进行认定。

四、关于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问题

268号文件第四条“从2017年开始,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的规定,是指从2017年开始,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已满或超过12年的,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缴费超过12年的,不再退费);至2017年尚未缴足12年的,需一次性缴足达到12年所差年限的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请你中心严格按照268号文件规定及本批复内容,尽快做好与信息中心的业务对接及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好的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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